《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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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可以收集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女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争取未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根据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孩子由父母直接抚养为原则。
男方有以下有利情况的,可以争取二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1、孩子随男方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2、孩子单独随祖父母生活时间长,且祖父母要求共同生活且有能力抚养;3、男方抚养孩子条件明显优于女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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