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且不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和接受态度上不同:直接故意杀人对结果的预见既包括必然发生也包括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杀人则只能是预见到结果的可能发生。同时,直接故意杀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间接故意杀人则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有无所谓的放任态度,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加防止,而听之任之。另外,从犯罪形态来看,直接故意杀人存在着未遂,而间接故意杀人却不存在未遂。应当注意,对于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以直接故意杀人论处。由于行为人不属于法定的犯罪主体、不负刑事责任,他们只是教唆者的杀人工具,因而教唆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杀人后果负完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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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 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看: 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看: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从特定危害结果看: 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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