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与商场签订租凭合同,公司授权公司某位员工,以员工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属于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单纯的物的借用关系,其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借用资质、证照、经营权,有的是借用被挂靠人的信誉等等。为此,分清挂靠经营的内容,明确其合同目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正确评价挂靠经营关系的前提。 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表明,就于被挂靠方的关系来讲,挂靠方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挂靠方地位平等。挂靠方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对经营活动能够独立核算,独自组织实施,是盈亏的终结承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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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在订立挂靠协议时,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订立所谓挂靠合同的主体资格,是通过挂靠的方式取得资质,从而签订买卖合同,同时也不是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挂靠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合同。
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主体通过挂靠的方式取得资质,实际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对所订立的合同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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