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由交警判定责任,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如果小事故,能够自己协商的,可以直接报保险公司处理。 1、如果是同等责任,可选择各赔各,即自己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种需要双方保险公司达成共识才可以),这种处理适合双方损伤差不多的情况。或者保险公司互赔(即本车由对方车的保险公司理赔),也是适合双方损伤差不多的情况。复杂一点的就是,自己保险公司赔50%,对方赔50%。资料的话就只是发票需要开两张,均分维修费,其他一样(一般是双方损伤相差较大的情况)。 2、主次责任与同等责任差不多,只是不能各自赔付或者互赔(除非保险公司能达成协议),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发票一样按比例开两张。 3、全责,这是比较好处理的一种情况,以上两点都是需要报各自的保险公司。这种情况只需要全责方报保险就可以了,三责的所有损伤都由全责方理赔。三责无损,提供交强险的复印件就可以了。 4、单方事故,这种情况可以不报交警(小事故,不影响道路安全),直接报保险公司即可。 5、出现人员伤亡,赔付也与上面的差不多,超过交强险部分,由三责险赔付。(需提供医疗发票,进口药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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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危险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确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行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这种高速运输工具的运行行为进行制约。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方必须承担责任,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方有权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就难以体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更无法强调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除故意外,即使存在重大过错,也不应当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摩托车和电动车相撞责任的划分是由交警部门进行的,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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