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一般是不用员工证明,只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发放工资是单位的义务,是否发放要由公司证明。公司无法证明发放,即可以确认未发放。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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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离职证明由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应写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离职原因、离职时间等,最后写明日期,加盖单位印章。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
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逾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相应补偿。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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