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作为刑事诉讼的两项制度,在表面上有些共同特征,最明显地表现在刑事辩护人与代理人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参加诉讼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诉讼地位不同 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都非刑事诉讼主体,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2.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 3.权限范围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权问题;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4.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5.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6.活动名义不同 刑事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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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代理的区别如下: 1、诉讼地位不同; 2、产生根据不同; 3、权限范围不同;等等。但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主要有两点。第一,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第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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