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股东如果已经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一般情况下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技术入股在公司法中的规定是允许的,但是股东要将技术转让给公司所有,且技术的价值要与出资额相称,才能认定为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技术价值低于出资金额的,则全体要股东要对低于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股东偿还。【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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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亏损责任的承担: (1)独立法人在公司亏损有债务时,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如果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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