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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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单位拒绝支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来另行赔偿劳动者。
①向“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投诉;②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③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如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工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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