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需要公证的手续如下 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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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住房登记主要准备六项内容:首先需要填写登记申请书;另外携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接受遗赠并不是必须进行公证,根据相关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果在此期限内,受遗赠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公证与否不是接受遗赠有效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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