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出售纠纷如何解决,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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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人擅自出卖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一般来讲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购买房屋价格,就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如构成善意取得,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就有效,不得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共有房屋。
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是共有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应当定性为无权处分。 虽然合同有效,但对于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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