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辞职,工资应该依据工作天数据实结算。 公式为:应发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 用人单位应该现金结算劳动者全部工资,不得拖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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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的具体时间来计算工资,单位原则上是不能扣除劳动者工资的,除非劳动者在职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辞职工资的计算方法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劳动报酬的,应当按照同类工作岗位工资的80%支付试用期劳动者工资,且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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