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的,应当首先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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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根据规定,为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与加班时间一致。 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企业。有限安排补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员工应遵守用人单位关于调休的安排,不能拒绝补休而要求支付加班费。 同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否可以补休,一般情况下,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能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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