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权人以外,下列人可以申请执行或者申请继续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 (一)债权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 (二)债权人离婚的,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债权的原配偶; (三)作为债权人的法人分立的,分立协议中确定继受该债权的法人;与其他人合并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四)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人; (五)作为债权人的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开办该组织的公民或者法人; (六)作为债权人的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 (七)作为债权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利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继续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 (八)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权转让的,其受让人; (九)其他与上述情形类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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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六个月开始执行。具体规定是: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1、由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则上是原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一般也可以放松到新的申请执行主体申请变更。具体就是原申请执行人和新的继受主体之间有协议,该协议已经通知被执行人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到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情况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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