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国家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财产权损害的概括性规定。由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对象十分广泛,采取的方法、手段也多种多样。除上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等行为违法可能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害外,其他行政行为违法,如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同样可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对此,国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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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为侵权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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