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1]
针对新的劳动法对加班期间的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加班劳动法的规定是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必须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如果因为工作上的需要,公司决定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如果因特殊原因加班,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威胁到人民生命安全的事故需要紧急处理,加班则不受劳动法限制。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