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登记管理主体,二是登记管理内容。(一)登记管理行为主体方面: 1.跨地域登记管理。如在市、县边缘地区,甲市登记机关对乙市房屋登记管理;也有登记机关对有些行政单位垂直管理范围内房屋所在地跨地区的一并登记。 2.跨行业登记管理的。如极少数单位以内部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物业单位以合同形式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其他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二)登记管理行为内容方面: 1.证件不齐全,确权证据链脱节。 2.证件虚假。如伪证件的,有仅提交复印件而未经与原件校验的,有出证单位失误以致与事实不相符的。 3.证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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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行为风险有: 1、证件不齐全,确权证据链脱节。 2、伪造证件或者仅提交复印件而未经与原件校验的,有出证单位失误以致与事实不相符的。 3、证件无效。
有下列风险: 1.夫妻双方如果婚姻破裂导致离婚,就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以未成年孩子名义购置的房产往往会引起法律纠纷。 2.父母可以替孩子买房子,但不能随便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3.父母想再收回房屋易遇障碍。虽然父母是实际出资人,但房屋已经登记在孩子名下,父母因特殊原因,比如赡养纠纷欲收回房屋会遇到阻碍。 4.孩子独立买房时可能多付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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