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是认定工伤等级以及后续的护理治疗的重要手段和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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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指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医疗终止或医疗期满后,对其工伤相关事项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赔偿只有在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才能计算,辞职后才能得到赔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职业病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受到损害,导致劳动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进行的鉴定和评价。劳动能力鉴定只负责工伤或疾病引起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应为职工的伤情处于稳定或已痊愈状态,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提交的材料因申请人不同而不同。材料主要包括:认定决定、诊断证明、记载的病情、病历、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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