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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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而依法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补偿。补偿标准是员工每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公司需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但如果员工是主动辞职的,或者主动与单位协商解约的,则没有补偿。
单位拖欠工资辞职了有补偿。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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