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在限期消除期间,应当责成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书面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在1日内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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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相关方基础管理、其他基础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现场管理类隐患主要是针对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场所环境等等。
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有:交通设施不配套;道路等级低,道路通行条件较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载客、接送学生,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车辆技术状况差,改型改装车辆更是道路交通安全的潜在隐患;路面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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