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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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有: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股东权利和义务,董事会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方式、解散原因及清算方式、通知和公告方式、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1、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2、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等事项; 3、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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