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现场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前,当事人应记清对方的姓名、单位、车种、车号; 2、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后,由肇事方写明事故事实,经双方签字后,交给受害方; 3、双方交换驾驶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4、当事双方应在2小时之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小时),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共同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时报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5、注意:对于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处理现场后,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处理现场前肇事方写明的交通事故事实认定责任; 6、发生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时,当事驾驶员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路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理; 7对当事人按规定自行处理现场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办理结案手续,不再受理此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经济赔偿只调解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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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抢救伤员并报警处理。如果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3.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4.交管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5.警察出警责任认定书。 6.如果构成犯罪的,则依法立案处理。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应当是车主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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