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部分重症疾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 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或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 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的"封顶线"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负 责理赔,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为:。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在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比例支付的费用最高为每人30万元。 另外,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 的重症疾病,在3万元以内的由个人自付医疗费(不含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数的医疗费和不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予1000 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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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实行过错赔偿原则。 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说来,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赔偿数额;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六成原主要责任的承担六成以上民事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应平均承担; 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四成以下的赔偿义务。 各方承担的赔偿数额之和应等于应赔偿数的总额。 在实践中,一般以10%为档次增减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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