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为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有什么效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即使生效后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也就是说,该调解书只能由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赔偿方式和期限;调解终结日期。如果一方当事人选择不履行该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既无权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执行,也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他机关和单位更是无权对调解书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了。那么,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强制要求当事人履行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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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交警主持调解,调解人员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宣读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之后分析各当事人的责任与过错,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调解达成一致后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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