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前提下,不能更改户口本的“出生年月”: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更正户口本“年龄”的,必须交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来佐证; 2、而《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一经确定,原则上来说,就是不能更改的,在两者的“出生年月”一致的前提下,不能办理该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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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和出生证名字不一样一般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一般是以户口本上的名字为准,但是最好尽快的去更改,改成一样的名字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孩子的权益,避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或者直接让相关的部门人员开一份证明的材料。
出生证明地址与户口本地址不一致原则上是不影响办理各类业务的,只要两者的其他主要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是一致的即可;出生证明地址只是居民办理证件时户口所在地的地址,后期因移居或者户口迁移等情况造成地址改变的,公安机关会在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相关变更情况,出生证明和户口本上的地址不一致的以户口本登记的为准,并签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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