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如果存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女方可以依法主张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相关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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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如下:抚养不履行职责,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同居一方无权取消抚养权,未与同居一方对子女有不利的,法院可取消除外;抚养人将委托给别人、抚养人需承担责任,约定除外委托人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交给别人收养。如不利于健康成长,办理手续建立关系。合格的抚养人未经其同意不得主张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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