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然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出庭参加仲裁活动当天,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在劳动仲裁期间该发的工资要能够及时的发放,只要劳动者还在单位正常工作,单位就应该要正常发工资给劳动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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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法维权。
仲裁期间如果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务,单位不能因为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克扣员工之前正常工作应得的劳动报酬。 这时可以向单位索要,如果单位执意不给,那么在仲裁开庭时,可以追加仲裁请求。 如果在仲裁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要求支付工资了,如果是企业单方解除导致劳动关系不存续的,就要看员工个人诉求了。 有诉求要恢复劳动关系被支持的,则仲裁期间是有工资的;没这诉求而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或赔偿的,也就不能再要求支付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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