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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程序的终止是怎样的呢?有什么规定?

2020-06-19 16: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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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19 回复

专业分析:

1.依据本规则开始的ADR程序,基于下列较早出现之情形而终止: a)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 b)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第5条第1款所指商讨之后的任何时间,向中间人发出不再继续ADR程序的书面通知; c)依据第5条所确立的程序已履行完毕,且中间人向当事人发出了书面通知; d)中间人书面通知当事人其认为ADR程序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e) ADR程序中设定的任何时限已到期,如当事人并未一致决定延期,时限到期应由中间人书面通知当事人; f)国际商会至少在一方或多方当事人逾期未按本规则预缴保证金后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与中间人,当事人未完成此项缴付;或 g)国际商会依其判断,书面通知当事人选任中间人失败或者不可能性委任中间人。 2.依据第6条第1款第a—e项规定终止ADR程序时,中间人应迅速通知国际商会,并提供第6条第1款第b—e项所指通知之副本。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已选定或委任了中间人,国际商会应向当事人和中间人书面确认ADR程序的终止。 第7条一般规定 1.除非当事人另有相反约定或所适用的法律有禁止性规定,ADR程序,包括其结果,应当是保密的、不公开的。当事人之间的任何和解协议应同样是保密的,但一方当事人依据所适用的法律的要求或者为实施或执行协议之必要,在此限度内应有权予以披露。 2.除非所适用的法律要求或当事人有相反约定,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司法、仲裁或类似程序中援引下列各项作为证据: a)在ADR程序中由对方当事人或中间人提出的任何文件、陈述或通讯,除非此种文件、陈述或通讯在司法、仲裁或类似程序中能够独立获取; b)任何一方当事人在ADR程序中提出的与可能解决争议有关的任何观点或建议; c) ADR程序中他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承认; d)中间人提出的任何观点或建议;或 3.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中间人不得在与ADR程序所涉争议事项有关的司法、仲裁或类似程序中担任法官、仲裁员、专家或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顾问。 4.除非所适用的法律要求或全体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中间人不得就ADR程序的有关事宜在任何司法、仲裁或类似程序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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