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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女儿判给谁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一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等。 二是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三是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四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五是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3、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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