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和该法一起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违反计划生育法者将缴纳社会抚养费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今年9月1日起将依法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办法还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防止打着计划生育旗号乱收费的现象,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将这项收费列入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办法还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对于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流动人口哪生哪管流动人口违反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时,谁来管理并征收社会抚养费呢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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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9日在法律法规中设立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款,从2002年9月1日起,国家正式开始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如果无法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自收到征收通知书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提交分期缴纳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社会抚养费是2001年12月29日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法律法规而去设置成立的。然后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是什么开始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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