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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人和学校共同承担。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尽到了职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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