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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计算是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85%,三级为本人工资80%,四级为本人工资75%计发,而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调整的对象: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相关待遇调整标准: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2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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