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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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