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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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工作的要求有: 1.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于赔偿基数乘月数; 3.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职工;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产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经委员会认定需要生活照料的,经伤残等级评定并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生活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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