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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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的认定如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近5年承担过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到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等工程;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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