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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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1、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而个人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将其买卖; 2、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与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其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其使用权消灭,集体组织对于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重新分配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包含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民法典》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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