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只是规定的是抢救费用而未提到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而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二条【交强险除外责任】也未提到人身损害赔偿这块。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二条【交强险除外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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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赔偿法规定: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病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征得患者书面同意。
交强险外医疗费用损失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间,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间,非机动车和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承担赔偿,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的赔偿;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相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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