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让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导致保险单转让的原因必是因为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此时要维持原保险合同的效力,使合同不因原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而无效,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必须将原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于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的一方,从而使原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合同效力得以延续。因财产保险单转让的根本原因是财产保险利益的转让 如果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关系,那么保险标的的转让必然导致保险利益也随之转让于受让人。此时保险标的的转让就是保险单转让的间接原因,但现在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早已超越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益阶段。如果投保人是以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外的其他权利为保险利益而投保,则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让不会对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产生影响,保险单也就没有转让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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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的时候保险不属于个人财产,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费、保单收益、现金价值、养老金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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