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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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2.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3.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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