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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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钱不还,起诉流程如下: 1、撰写民事起诉状,准备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2、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3、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及其副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有效期内,依法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副本和能证明债权人诉讼主张的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书面的起诉状的,也可以口头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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