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交通管路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只有为了收集证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才可以扣留车辆,而且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所以在鉴定、检验结论确定之前,无论是否缴纳押金都不会允许提车,如果鉴定、检验结论一经确定,则必须通知提车。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提车必须缴纳押金。所以交警部门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法行政,你的押金完全可以要回。 现实中,只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并采取保全措施以后,你提车才需要提供反担保,这种情况下缴纳的保证金,只有在履行完毕民事赔偿义务以后才可以取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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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2)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队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8)第25条所列情形,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而且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4)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因收集证据需要,而非为赔偿需要可以扣车。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三日内委托鉴定,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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