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及具体案件审理情况来看,目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大体由以下因素确定: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受害者的年龄、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肇事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为目前国家法律对精神抚慰金只做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的计算原则,介绍如下: 1、参照规则。当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一是,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在营业组织的人身受到侵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较容易计算。实际上,这种损失就是受害人侵权期间受到的财产不利益。 二是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出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金数额。 三是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在肖像权、名称权转让使用中,可以约定一定的使用费。对此,有约定使用费数额标准的,依其约定标准计算,没有约定标准的,参照类似使用费的一般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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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这样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目的、方式、场合、造成后果、获利情况、经济受诉法院地的平均消费水平等方面因素进行确认。
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失费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能力等进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没有统一的,规定的精神损失费应该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的程度、侵权人的获利的状况、和侵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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