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01-03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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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辞职的补偿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时没有赔偿的,这是员工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此时可以要求有人单位按照员工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辞职的规定有如下: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权益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无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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