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都是强制的,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会连续执行。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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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在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处理,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经过查证当事人具备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逮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拘留必须满37天,如果认为刑事拘留必须满37天就是一个错误的认识,37天是在特殊情况下,是延长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而形成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30日,这是最长的期限而不是必须拘留满30日。因为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最长期限30日,人民检察院作出审查批准意见的最长期限是7日,这样就产生了37天的概念。刑事拘留37天后分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的,应当作无罪释放。第三种情况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该处以行政拘留。第四种情况是没有逮捕必要或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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