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在第一条中规定明确了包括事业单位在内: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在第二条第二款中针对上述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明确规定: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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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不可以经商办企业。因为事业单位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的交易。公务员也不能够经商办企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会受到处分。
我国法律对于事业单位人员所作出的经商行为进行的规定有: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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