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奸罪法律规定的犯罪认定条件如下:1.罪与非罪的界限(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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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对象为幼女的,犯罪对象为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对象为女性的,其犯罪对象为女性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性性交的权利;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以强奸为目的。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如下:若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必须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知道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道、不能反抗的状态;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如强奸对象是幼女,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服从,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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