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会出现多种纠纷情况,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处理 1、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概念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预售许可证及向法院起诉时段决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那种情形出卖人的售楼广告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以认购、订购、预订向出卖人支付定金怎么处理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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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处理。协商和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依法申请仲裁应当有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出现商品房买卖纠纷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维权。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房地产交易纠纷的内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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