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⑴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⑵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⑶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⑷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⑸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⑹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⑺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无效的;⑻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有上述第⑻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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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要书面通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具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二、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双方收到对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生效。 三、劳动者预告解除的,劳动者转正后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四、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不通知也可以,但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五、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没有书面形式限制,但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裁减人员方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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