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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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手段,要求参加者缴费或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用发展人员的数量,获得计酬或返利,来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别人参加,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的传销活动人员,对组织、领导者进行立案。
组织传销的立案标准为:1、组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并要求参与的人缴纳费用或者先购买一定的商品,使其得以加入;2、形成一定的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算酬金的依据;3、引诱、胁迫参与的人继续发展下家,以骗取他人财物;4、造成多数人被骗,大量的财物损失,扰乱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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