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如何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地法院有: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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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一般是驾驶人。若肇事车辆有买保险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有商业险的,在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若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的,车主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下:财产损害赔偿,当地损失能够修复的,应当赔偿因当地损失造成的修理费;个人方面,对生命和健康的损害不能用金钱来抵消;精神补偿,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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