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有关规定是存在的,具体如下: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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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规定:正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在三十天期满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在三天期满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也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正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在三十天期满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在三天期满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也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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